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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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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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明确采购人顺延中标供应商规则
2019年04月02日 09:06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打印】
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本报讯 记者乐佳超报道 针对“采购人是否有权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的问题,财政部国库司日前发函明确,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
该函件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无需向财政部门报批。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有关供应商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活动或中标供应商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递补供应商的经济性和效率等因素,自主确定是否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或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对于供应商履约验收不合格、双方解除合同的情况,应当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执行,原则上不得顺延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需要重新选定供应商的,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据了解,一般情况下,评标报告会按照评标办法和标准的规定,确定一至三名中标候选人。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的评审报告会推荐三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其中排名第一的候选人是按照评审办法和标准的规定,对采购人最为有利的供应商,因此采购人应当依法确定排名第一的候选人为中标、成交供应商。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提出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采购人在行使这一选择权时,应当遵循本条的立法本意,针对中标或成交供应商拒签合同的不同情形,善意地行使这一权利,应从递补中标或成交的正当性方面加以考察,从采购的经济性方面加以权衡,从采购的效率性方面加以考虑。